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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
1995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5]137号 1995年11月9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实行“两个不超过”、“人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的对象,均属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5]20号文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沪经劳[1995]367号《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以及市府、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5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文件规定,某些要企业自行消化的数额大于去年部分而影响利润的,可酌情调整计算。
  (2)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5年实现税利。
  (3)今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故意偷逃税额数,应剔除计算税利。
  按以上(1)、(2)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主管财务、劳动部门审定。
  3.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企业今年欠交的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欠税数的50%至100%幅度内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扣除。
  5.企业1995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6年补列1995年的工资数不得超过1995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已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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