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对土地进行开发的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
2、建造商品房出售的(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房,并将商品房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
增值额=出售商品房取得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建造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
3、购入商品房用于出售的(指纳税人购入商品房用于出售的经营业务)
增值额=出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购入商品房支付的价款一三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销售税金
4、其他房地产转让(指纳税人出售旧房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如属行政划拨的无偿用地应为“零数”)-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销售税金
十一、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对项目完全竣工前无法按实际成本计算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成本计算,待该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因此,纳税人不能由于开征土地增值税而任意更改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
十三、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即:对转让房地产收入按市场比较法评估出市场交易价、对扣除项目金额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出房屋成本价)评估出的价格,未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评估的房地产价格,不能作为税务部门计税时的参考依据。
十四、由于土地增值税所说的房地产评估与一般房地产评估有区别,因此,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估价转让房地产后,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需重新按《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估价值(只评估房产、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不评估土地价值)。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时的参考依据。
十五、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出售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如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虽然出售商品房、标准厂房的产权,但土地使用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并收取地租的,由于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