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包括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包括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使用后的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八、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论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或以后签订开发合同及立项的房地产,只要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转让(包括预售)房地产的,都必须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九、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出售非本身开发的商品房(即购入商品房用于出售的),应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具体报送日期与出售本身开发的商品房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随同。
十、为了便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根据出售房地产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以下四种扣除公式:
1、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将未附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