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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失效]

  报考县、乡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录用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应职位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市直和城区机关由市人事局负责或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县(市)、乡镇政府机关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县(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人事厅直接确定,也可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部门拟定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十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
  专业科目笔试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试同时举行,也可单独举行。
  第二十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比例限额择优推荐参加面试。面试工作在省人事厅指导下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面试形式、内容和方法,由省人事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人事厅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省人事厅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需要的能力,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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