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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失效]

  (一)根据国家、省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制定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及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按拟补充的职位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各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
  (一)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人事局确定各部门录用公务员计划,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
  (三)市人事局审核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按照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总体录用公务员计划;
  (四)市人事局将已确定的录用公务员计划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录用方法;
  (四)招考机关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编制的录用公务员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批后,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的依据。该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公告,也可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直属机关及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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