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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1995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选拔人才工作,保证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三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转业、复员军人应予以照顾。
  第五条 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进行公开考试录用。
  第六条 录用担任县(市)区政府机关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等)、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录用,也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录用。
  第七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第八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人事局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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