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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5]49号 1995年12月25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4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 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属法定的业务范围,不再另行审批。
  二、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申请承办代理记帐业务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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