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499号 1995年10月24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因此,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附后),一律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此通知。
附: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
1、省地矿局第一地质队(南京)
2、省地矿局第二地质队(常州溧阳)
3、省地矿局第四地质队(苏州)
4、省地矿局第五地质队(徐州)
5、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连云港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