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三线
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的通知
(湘政发[1995]031号 1995年11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继续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进一步调整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结构,加强军工企业转产民品规划、引导和协调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3号)和国家三线建设调整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搞好湖南三线调整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军工企业的实际,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的政策
1.对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三线调整改造单位上交的增值税、营业税中所属地方收入部分,先征后退,国家有关新政策出台后,按国家的新政策执行。
2.地方三线调整改造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通过同级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调整改造。中央在湘三线调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三线调整单位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税地方收入部分照章征收,全额返还;对国家征收部分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单位,按照财政部(1988)财农字第29号文件中关于"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年内分期交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执行。
4.三线调整改造单位交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按原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文件执行。省属军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件执行,对军品科研、生产及配套设施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年底前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央在湘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27号和原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07号文件执行。需征收部分从1995年起,以企业所在地段标准额度下限纳税。
5.对三线调整改造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原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2)13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延长到“九五”期末。
6.对三线调整单位和省属军工企业免征湘政发(1993)9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建设基金。
7.免收三线调整改造单位职工户籍迁移各种费用(如城市增容费、配套费等),当地政府要妥善解决调整单位职工的困难,依靠城市社会化配套服务功能,统筹安排好职工子女入学和入托等问题,不得增加不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