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 1995年11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是指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且财政部门拨付教育经费的中等技术学校设置机动车驾驶专业,为培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