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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酬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国内工程监理费率的130%至150%计收;与国外监理单位合作监理的,可参照国外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后,持经审查的监理合同和监理许可证办理投资许可证和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监理而没有办理委托监理的,由市建管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无证经营,不履行注册手续经营,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转让监理工程从中渔利,监理过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由市建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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