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须提出申请,经市建管委批准,按规定报批核定资质等级和办理工商手续,并由市建管委核实发放《成都市建设监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第七条 直接从事建筑商品生产或经营的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等不得兼营建设监理业务。兼营建设监理的科研、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行政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承担的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监理单位;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和设备制造单位兼职。
第九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监理单位向市建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合同。
签订监理委托合同须采用市建管委统一印制的《成都市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签订后的监理合同应送市建管委审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 国内投资工程的监理,须由市建管委认可的国内监理单位承担。
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由国内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理技术或者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按照投资方的要求或者合同的规定,由国外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应当有国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并应经市建管委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军队系统所属、省属和外省、市的建设监理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和“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建管委核准、注册发给“成都市建设监理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