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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成建委发[1995]第318号 1995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我市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申报和资质审查;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和省属在蓉的监理单位以及进入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市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监理单位的审查注册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在本市从业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查,注册登记、管理,核发《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指导市监理协会开展监理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及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
  (八)查处违法监理行为。
  第五条 下列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监理:
  (一)列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四)住宅小区和商品房工程;
  (五)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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