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
“补办报关单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313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新区财税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487号《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补办的,应自办理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并提供企业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的申请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核查海关报关单信息及企业退税申报情况,对该批货物确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如该批货物无相应海关电子信息的,应在意见栏中注明“查无电子信息”字样后再按规定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