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力;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五)其他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介绍活动。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必须公开。
第三章 择业求职
第十七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富余职工和外来劳动者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十八条 求职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及其它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劳动者择业不分所有制界限。在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转移单位之前携带《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单位备案表》、《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招收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末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人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凭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申领《单位用人登记手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单位用人应持《单位用人登记手册》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署的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委托代理书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书后,对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的应于当日答复;对招用外来劳动者的可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批准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招用外来劳动者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