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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长沙事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袁汉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事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择业求职、招用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配置、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就业计划和分类管理办法,按供需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调控,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控制城镇失业率。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单位的劳动力管理;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力管理。
  第六条 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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