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所取代并被国务院明令废止)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1995]第18号 1995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主要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虽未从事生产作业,但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原因或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的伤亡事故;
(三)本单位发生灾害和险情时,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劳动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内的其他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含外埠临时在沈施工、作业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属企事业及市委托县(市)区管理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满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因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