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510号 1995年10月2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是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已经认定的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期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一:
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