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制银行账号(原账号可继续使用),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申报
1.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开立账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并向我行领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智能型账户管理卡》(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卡)。
2.存款人应在开立账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3.开户银行领取账户管理卡后2日内,应将账户管理卡放入专用的电脑内读卡,把数据送至我行(会计处),并向存款人核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账户管理卡》。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报变更账户名称或撤销账户,应填制一式四联《撤销银行账户申报表》(附件二(略)),连同《账户管理卡》、开户许可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用账户管理卡开启专用电脑,撤销其账户。
2.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撤销账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撤销银行账户申报表》连同《账户管理卡》(右上角切角后)一并送我行(会计处)。
3.存款人在销户之日起2日内,应将一联《撤销银行账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4.存款人违反规定被开户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撤户的,申报、撤销账户的手续同上。
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可选择本市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凭借款合同或有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以及《账户管理卡》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三联《 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列银行账号(原账号可以继续使用),一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同时向存款人核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用《账户管理卡》开启专用的电脑,将《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上的内容输入电脑,通过网络输送至我行(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