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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关于向上海市应急抗灾指挥通讯网800兆无线集群电话系统用户进行事业性收费的申请报告》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关于向上海市应急
抗灾指挥通讯网800兆无线集群电话系统用户进行事业性
收费的申请报告》的复函
(沪财综[1995]第62号 沪价行[1995]第2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向上海市应急抗灾指挥通讯网800兆无线集群电话系统用户进行事业性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为了加强各级领导和各有单位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抗灾救灾中的指挥调度手段,保证上海市应急抗灾指挥通讯网的正常运行,根据沪府办秘批(1995)928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信息中心对使用800兆系统的用户收取服务费和通话费,对需租用800兆系统电话的用户收取租赁费。
  二、核定服务费按每台每月80元收取;通话费按每分钟0.30元收取;租赁费按每台每月8元收取,不另收通话费。
  三、收取服务费、通话费、租赁费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5年12月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接函后请分别到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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