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搞集体挂靠和私人承包,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勘察设计任务招标、议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压价竞争,勘察设计合同签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和支付合理的费用,不得套用、抄袭或复制已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侵犯技术专有权。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擅自用于他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贯彻GB/T19000—IS09000国际系列标准,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勘察设计人员在图纸文件上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制度后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名。所有成品图纸必须加盖具有独立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否则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未经校审签名或校审签名不全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交付使用,基建部门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负责设计项目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参加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参加试运转、竣工验收及投产等有关工作,做好回访反馈或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特区建设的实际,市建设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制定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细则,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进入市场的勘察设计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严肃处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单位或个人,并定期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