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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不能与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方案设计不受单位资格等级限制,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持有许可证书、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允许勘察设计单位将非主行业外的部分任务一次性分包给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设计(1986)840号)的规定,国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包括方案设计),应经市建设局审批、交纳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并应与国内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合作进行设计,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限定为中外合资、国外独资及国外贷款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必须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并经市建设局确认,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必须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证书等级一致,不得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或迁移、停业、联营及改变隶属关系等,须在30天内报市建设局审批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变更,应于30天内书面上报市建设局,当单位人员变动涉及到变更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时,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核定证书级别及承担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市场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持证勘察设计单位随时进行抽查,年度进行年审,并根据年审的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证勘察和无证设计,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准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否则所签合同无效。对于无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图纸一律不予承认。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不给予报建;银行应拒绝付款,施工单位不准承担施工,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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