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A类或B类转为A类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同第十六条);
(二)企业章程(转A类可以省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证明;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收费证书、营业执照;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工作简历;主要技术骨干的名单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A类或B转A类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建设局根据注册的审批原则和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发给批文。
(二)申请单位收到同意注册的批文后,应在三个月内落实生产生活用房、技术装备并做好人员进场的准备;填写并报送《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审查登记表》。
(三)经市建设局审查核实后,报建设部批准或备案,发给资格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随着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条例的颁布实施,今后将逐步实行单位资质与个人资质相结合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具体将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持市建设局批文和许可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照章纳税;
(二)执行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
(三)按时向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技术开发费;
(四)承担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必须标明资格证书的资质等级和批准编号。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书核定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一般不准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特殊情况需要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需持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订并具备双方盖公章和法人签署的勘察设计任务委托书,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揽。越级工程的勘察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委托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复杂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并对技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