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
甲级单位的资格按隶属关系将申请(一式五份)报深圳市建设局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宝安、龙岗范围内单位申请资格,先报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市建设局),初审合格后由市建设局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级单位的资格,在建设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由深圳市建设局审批。丙丁级单位的资格,由深圳市建设局审批。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甲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乙级经建设部统一盖章,由深圳市建设局发证;丙丁级由深圳市建设局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格审查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单位,其升级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资格升级的条件按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市属及外驻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对本市及外驻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发放许可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除需持有资格证书外,还需到深圳市建设局注册登记取得《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或《深圳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书),方可在我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我市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A、B二类注册管理制度:
A类:市属及具有独立资格证书和法人的外地驻深常设机构。
B类:单项工程注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按下列审批原则审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务及办理登记注册:
(一)外来勘察设计单位须持有国家甲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特殊工程项目确实需要时,允许外来单位持乙级资格证书。丙丁级外来单位一律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
(二)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专业应符合我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