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深建字[1995]228号 1995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勘察设计市场,健全勘察设计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勘察设计队伍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工程建设单位、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市外进入特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境外在深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设(1993)6号文的授权,深圳市建设局享有省级勘察设计资格管理权限。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一节 市属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我市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审查、注册管理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及相应的收费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五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各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设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部(92)建设资字第25、2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包括人员、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相应等级标准;
(四)建设部、广东省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含民营设计事务所),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建设部、省、市的一些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