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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涉发[1996]12号 1995年12月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完税的征收管理,堵塞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我省从1996年起,除用于农业生产,不搞经济性运输的拖拉机不挂完税标志牌,不收费外,确定对进行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钉挂完税标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费。现就各类过错税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标准批复如下:
  1. 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标志每个   5元
  2. 摩托车标志每个         4元
  3. 轻骑标志每个          2元
  4. 船标志每个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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