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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
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沪地税四[1995]23号 1995年11月9日)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和市有关部门来电询问: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也可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按沪财企二[1994]36号文第六条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现对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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