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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72号 1995年11月2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的计税扣除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电力企业一九九七年底前结余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发放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再进行计税扣除。
  从一九九八年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电力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效益工资额进行计税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效益工资的节余部分,可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进行明确,并报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没有明确或备案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计税扣除
  省电力公司及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平时各成员企业按实际支出数额进行列支。年底,各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分别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据实上报,由省电力公司汇总,汇总后总额在国家规定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汇总后总额超过国家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计税扣除
  省电力公司及其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需要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由各成员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即可增加成员企业的成本支出额)。各成员企业报经批准的属于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数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由于各成员企业不单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国税机关对各成员企业批准抵扣的数额进行汇总后,按规定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额度内进行集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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