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235号 1995年11月2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大国税发[1995]104号文件已有具体规定。鉴于目前我市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较少的实际状况,实行按率分期抵扣办法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较为繁琐,为了便于核算与计征,现补充规定如下:
1、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各基层局批准,可一次性抵扣。
2、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经各基层局批准,可在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内分年抵扣,直至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