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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私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我局沪地税四[1994]14号文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亏损企业收到对外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问题
  私营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而收到对外投资收益,若对方属于联营企业的,应将分回的利润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亏损;若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不采用还原办法弥补本企业亏损,而直接按规定的税率差补缴所得税。
  十三、关于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核定后的企业亏损额,按规定可在5年内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超过弥补期限即199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累计亏损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十四、其他几个政策问题
  沪税政四[1993]10号文中明确的私营企业暂不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和私营商品流通企业暂不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规定继续执行。
  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部分仍按沪税政四[1993]18号文第一条第五点的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如企业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分配的,应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关于对“带征户”的审查及报表填列问题
  对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汇总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其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33%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带征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进行审查,对查出漏报、瞒报的部分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同时追补流转税、所得税等,并在《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情况统计汇总表》上予以反映。
  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情况统计汇总表》由市局印发。各主管税务局应在1996年4月15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及在汇缴中发现的典型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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