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所附的投保职工清单,按本市规定的私营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允许在税前扣除。1995年本市私营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1月至3月为350元、4月至12月为460元,缴费比例为17%。
私营企业为非本企业职工投保或者由于企业效益好而为职工超基数投保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包括民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仍按我局沪税政四[1994]29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夏令清凉饮料费用
私营企业在夏令季节因防暑降温购买的清凉饮料而发生的费用,准予按第三季度本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人均280元额度内按实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坏账损失的审批问题
私营企业按规定属于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单笔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或者年度累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须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九、关于出国人员费用
私营企业随政府有关部门组团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考察发生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1995年上半年参照沪财外经[1992]71号文所附的[19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沪财外经[1993]68号通知转发的[93]财外字第500号文规定,1995年7月1日后参照沪财外经[1995]47号文的规定,在所列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私营企业确因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洽淡、联系业务,须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其发生的外出费用可比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关于租用车辆或拍卖车辆牌照的费用
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向出租公司以外的单位或私人租用车辆,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其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特种统一发票”在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投资者购得从市有关部门组织拍卖的个人自备车车辆牌照并购入车辆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到企业的,其支付的车辆牌照拍卖费与该车辆的购入价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十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