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5]26号 1995年12月5日)
为了做好1995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沪财企一[1995]140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本市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范围
凡在1995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换算汇总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二、关于汇算清缴使用的报表及报送时间问题
私营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即1996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及有关报表,统一使用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只报表,其中《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表头上的“地方国有”改为“私营”。
三、关于计税工资
私营企业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应按我局沪地税四[1995]4号文规定的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私营企业人均计税工资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及政府部门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各项补贴。
私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实行计件工资办法的,仍按沪税政四[1991]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四、关于预提“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若高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数额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发工资计提。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计件工资的私营企业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行业计税工资标准计提上述三项费用。
五、关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