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投资收益计算应纳
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41号 1995年12月19日)
境内外资本多元投资使集体企业投资收益计算应纳所得税趋于复杂化,为使集体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范投资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企业收到或确定的投资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具体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投资企业主营盈利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收益已缴(或视同)所得税大于或等于按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情况的,可将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一:应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适用税率-抵免扣除限额
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投资收益÷(1-投资收益实缴所得税率)
抵免扣除限额=投资收益还原税前利润×按不高于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抵免扣除限额是指以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为最高限额,若投资收益已缴纳(或视同)税额高于按企业适用税率的,则应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反之,按投资收益实缴所得税计算(下同)。视同已缴所得税的企业指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先进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例: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6.7万元,投资收益已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20-6.7+6.7÷(1-33%))×33%-6.7÷(1-33%)×33%=23.3×33%-3.3=4.389(万元)
例:企业在计算时可将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作减项扣除,并可简化为以下公式计算:
公式二:应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不需补税投资收益)×适用税率
解:应缴纳所得税=(20-6.7)×33%=4.389(万元)
本例情况的企业主要有:投资于国家法定减免税的企业投资收益;本企业经批准适用15%税率,而对外投资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本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收益需补缴所得税
(1)本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
例2:某企业某年度利润总额8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42.5万元,投资收益已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问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多少?
解:应缴纳所得税=(80-42.5+42.5÷(1-15%))×33%-42.5÷(1-15%)×15%=87.5×33%-50×15%=28.875-7.5=21.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