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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十)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市小区办收到申请经营资质报告和有关证件后,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15日内核发《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人员素质、专业管理能力、资金及管理物业面积,分为四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各类住宅小区(组团)、高层楼宇和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二)二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30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三)三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15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四)四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本市的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加物业管理的投标,不得越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未领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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