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合政[1995]第251号 1995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经营服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依法成立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第三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资质审批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自管、托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楼宇、综合楼不少于1幢的物业;
(二)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三)有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申报经营资质时,必须提交以下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物业管理的报告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二)申请经营资质的报告;
(三)物业管理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用书;
(五)验资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自管、托管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或房地产管理专业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