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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6]9号 1996年1月5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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