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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
交纳滞纳金制度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1996]17号 1996年1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市局[1995]265号文《关于清理欠税和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中,曾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市局发现个别区、县局在审批缓缴税款时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不按规定的期限申请缓缴税款;
  2、个别局越权审批;
  3、税务所、区、县局审批周转时间过长,甚至审批时间长于缓缴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为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缓缴的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欠税缓缴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确需缓缴税款的,必须在征期内向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缓缴税款报告。缓缴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50万元以上需报市局审批,(50万元的组成是指当期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的总和其中包括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区、县局要及时上报,最迟应于征期结束后7日内报市局。
  二、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企业逾期交纳教育费附加的应按日加收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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