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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四、税务检查实行通知制度。根据《规程》十八条的规定,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在种形式的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后,除另有规定外,在实施检查前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事项,并办理送达手续。
  五、我市地税系统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规程》十一条的规定,我市地税系统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强化公民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监督工作,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有关工作,市局另行部署。
  六、税务检查实行立案管理制度。
  (一)税务检查实行立案是税务机关确定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凡经立案的案件,必须按照《规程》的规定实施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立案查处的标准,依照《规程》十三条规定执行。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我市确定为20000元以上(含2000元)。对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凡属情节恶劣,数量或数额较大,对税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应立案查处。
  (三)对达到标准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见附件二),经税务所或税务稽查所所长审核后,报税务检查科( 业务科),由税务检查科(业务科)在《立案查处税务案件登记簿》(见附件三)上 ,逐件序时登记,随时掌握立案案件的查办进度,及时催办。
  (四)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按照市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查处的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后30日内,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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