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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逐条研究、落实《规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结合市局制定的税务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税务检查,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的基础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
  二、关于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区、县税务稽查所的管辖范围,按照市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京地税检(1995)399号]、市局《关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448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稽查分局和各区、县税务稽查所分别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开展税务检查工作。
  三、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设置专职人员,确定检查对象。日常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对象的办法》确定:专项检查和年度税收大检查的检查对象,根据市局和各区、县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税收大检查工作安排确定;专案检查的检查对象,根据本单位受理和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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