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
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一)
(沪财企二[1996]2号 1996年1月12日)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在职职工、待岗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最低收入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改进: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不再实行原“副补”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