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于规划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小区,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居工程小区初步设计,报市计委组织审批。
  第十条 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持自筹资金到位证明,专业银行配套贷款计划以及规划图、施工图,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市计委在上级核定的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内,下达项目开工计划。
  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计划应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市建委。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和市统计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

第三章 建设与销售

  第十二条 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努力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
  安居工程建设应尽量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被纳入国家安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不得高价转租、高价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住房峻工后,一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中低收入标准由房改办制定,报市政论审批后执行)家庭出售,不得有赢利。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户。
  具备上款条件的职工或单位持单位证明向市房改办申请购房资格,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证。凭资格证向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购买。建设单位不得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无安居工程购买资格证的职工或单位。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向职工出售时,由房改办统一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