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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
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5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是加强税务人员依法行政 ,使税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局税务检查科在制定年度日常税务检查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每类征管户的检查抽样间距下达到税务所。各税务所应于每季前10日内将《日常检查抽样户数情况报告表》报送检查科。
  三、各区、县局要加强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的管理,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列入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加强税务检查的计划性,保证全面、科学地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
  一、适用范围: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时均适用本办法。
  二、抽样方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由税务所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分类管理方法和日常检查比例实行随机抽样。
  三、抽样办法总体的确定:在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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