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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
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550号 1995年11月22日)


各省辖市,泰州、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应加强对函调工作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防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有效手段。

  附件: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正确实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46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和国税发(1995)037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函调”)的范围、申报、审核调查、审批、违章处理等方面。
  三、出口退税函调的范围
  1、出口企业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3、出口企业收购跳号、连号、涂改、填写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5、退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四、对需要函调出口货物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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