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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7)27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就发[1995]102号 1995年12月7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9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现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第1个月至第12个月调整为每月203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仍按168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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