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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40号 1995年12月19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将本市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应按我局沪税政二[1995]9号《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沪税政二[1993]44号《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进行清算,清算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严格按沪税政二[1995]9号文规定办理;对郊区乡镇村级农业服务10个人以下人员可在所属村办企业列支,按人均2,700元标准税前扣除。
  (二)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清算计算办法按沪税政二[1993]44号文办理,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未超过规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总额的企业,一般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税前扣除,对清算数大于实际发放数较大的,一般可按实际发放数增加其20%以内允许税前扣除,从1996年起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原则按其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其清算的额度以内税前扣除。实行本办法后,1996年的工资基数以1995年度实际税前全部发放数增加20%以内,以后每年度相对计税工资以其基数清算后的提取数作为控制数,在其控制数内按实税前扣除,超过控制数应剔除计征所得税。
  (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清算仍按沪税政二[1994]33号文办理。
  二、关于夏令冷饮费和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问题
  1995年夏令冷饮费按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280元标准税前扣除;1995年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按1994年核定金额增加15%以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乡镇企业以工补农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乡镇企业(包括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工补农的提取可按沪农[1995]59号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各行业按企业销售净额以一定比例提取交纳,工业企业不高于6‰,商业企业不高于3‰,交通运输企业不高于4.5‰,建筑施工安装企业不高于4.5‰,饮食服务业不高于6‰,其他企业不高于6‰。企业以工补农按上述规定提取金额内按实际支付部分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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