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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海南省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1996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保障工程监理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管理办法》和建设部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监理实行资格审批、登记制度。
  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工程顾问公司,境外、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监理许可证》或《单项工程监理许可证》和《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第三条 新建立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报省建设厅审批,发给《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一)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担任单位负责人,并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建筑师担任技术负责人;
  (二)有参加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员不得多于3人),且土建、工艺、水电、设备专业配套;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在本省管理过3个相应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1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业绩。
  第四条 申办《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机构的批文及法人签署的申请文件报告;
  (二)拟成立的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材料)、技术职称证书、简历和近三年从事监理工作的资历;
  (三)拟设立的监理单位人员组成的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监理培训证书及资历;
  (四)拟设立的监理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
  (五)注册资金证明;
  (六)建设项目监理业绩资料。
  第五条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领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两年后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等级,经审核符合建设部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换发相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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