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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纳税人自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应在改变用途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核定该项目原适用税率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重新调整适用税率和应补缴税额。
  六、关于军队、武警对外经营项目的征税问题
  军队、武警办的对外经营项目投资,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税。既有军需品又有对外经营民用品的投资项目,应按军需品和民用品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征免范围;无法划清的,按全部投资额征税;对原有军需品投资项目进行改造转产为民用品的,应按更新改造项目的适用税率征税。
  七、关于安居工程征税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安居工程投资项目,除对涉及到个人买房、职工集资建房问题仍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外,其余应照章征税。
  八、关于以住房基金建房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将原有职工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收取卖房款形成住房基金后再建职工住宅,应照章征税。
  九、 关于“三资”企业的征税问题
  1.引进国外贷款、设备、技术以及其他未经工商部门确定为“三资”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应照章征税。
  2.经工商部门确定为假“三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补缴税款。
  3.纳税人建造的应税项目尚未竣工改为“三资”企业的,合资前已缴税款不退。
  十、 关于企业办的文化设施的征税问题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可给予零税率照顾,凡企业自行批准建设的文化设施,照章征税。
  十一、 关于利用“三废”标准问题
  利用“三废”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凡原材料中利用“三废”占有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给予零税率照顾,否则应照章征税。
  十二、 关于购买商品房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问题
  纳税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单出售的商品房,应按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商品房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等支出项目为计税依据,扣除项目按实际发生数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征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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