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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鲁地税地[1996]1号 1996年1月2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财税局:
  现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八五”期间优惠政策到期如何执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八五”期间对某些行业和特定项目制定的优惠政策即将执行到 期,“九五”期间,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八五”期间优惠政策是否延期执行问题未明确之前,各市、地应恢复征税。“八五”期间未竣工、“九五”期间续建的项目,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继续给予照顾。
  二、关于省工会住房合作社投资的征税问题
  原省税务局鲁税三[1992]247号“关于省总工会职工住房建设合作社(包括各市、地分社),为职工住房特困户和困难户建设住房投资,经各市、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零税率照顾”的规定,到1995年底停止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1995年底前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为零税率、项目未竣工,在1995年后续建的,经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继续给予零税率照顾;凡未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应补缴税款。
  三、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征税问题
  1.对新建房的装饰装修,应以新建房主体工程适用的税率,按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征税。
  2.对旧房的装饰装修,凡装饰装修费超过5万元,并且达到或超过旧房原值30%的,视同更新改造项目,按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征税。
  3.以上所指新建房,是指纳税人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未经使用的建筑物;旧房是指纳税人自行建造已经使用过的建筑物。
  四、关于联建项目的征税问题
  1.联建项目的纳税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计划申请方为纳税人,申报缴纳联建项目的全部应纳税款。
  2.联建项目的计税依据。联建项目的纳税人应以联建项目计划投资额,按适用税率预缴税款;联建的一方以土地作为投资,且项目竣工结转固定资产造价的,计税依据中应包括土地价值。
  五、关于改变用途项目的追究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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