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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修正)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垃圾、废渣、施工废料等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质和排放污水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因其它行为损坏排水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占(压)用徘水设施或虽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的;
  (五)擅自更改排水工程设计的或未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排水设施的。
  (六)隐瞒增加排水量的;
  (七)无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拒绝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的;
  (八)非法收购检查井盖、雨水井算等各类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料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在限期内又不清除的,城建主管部门可组织强行拆除、清理。所需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对因水质超过标准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人身伤亡、运行障碍,以及引起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或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破坏、盗窃排水设施和拒绝、妨碍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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