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7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河)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提、泵站、污水处理厂、有调蓄功能的湖(池)、污泥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和用地。
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本行政区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排水设施的权利和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淤疏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专业 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
第七条 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排水设施工程,应与 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新、改、扩建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外排水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新建排水设施或增加排水量的单位,应向排水管理机构缴纳排水设施增容费。
第八条 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承担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